广西贺州,有人匿名举报女护士卖淫,医院凭借暧昧微信记录,认定女护士存在不法行为直接开除,护士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违法解雇,要求医院赔偿11.7万,医院不服两次起诉,案子经过2次审理后这么判!
叶某自2013年7月起便在贺州某医院神经外科担任护士,勤恳工作近12年,与院方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年度考核历年合格,从未因违纪受过处分。
谁知2025年5月的一天,医院相关职能部门突然收到群众寄来的匿名举报材料,里面只有几张打印出来的微信聊天截图,对话双方显示为叶某与一名叫"桂林银行黄某"的男子。
聊天记录大致内容是:
黄某发:那开个房等我?
叶某回:转钱给我,就可以。
黄某随即微信转账给叶某,叶某收下。
叶某又说:我没钱了,等会再给我500哦,我现在去开房。
黄某:我10点半到八步。
叶:现金哦,一分钱都没有了,还钱,还差1000多。
黄某:你开房洗澡。
叶某:10点半前去到。
黄某再发:我一个小时到。
叶某再次接收了黄某的微信转账,除此之外,举报人未提供任何现场照片、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警方认定材料。
医院接报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申请调证核实真实性,而是由人力资源部先后两次找叶某"谈话核实,据院方事后称叶某在谈话中对聊天内容"未予否认",但谈话笔录或录音院方在诉讼中始终未能完整提交。
2025年6月12日,医院人力资源部向本院工会发出《关于拟解除叶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函》,函中称: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微信记录显示神经外科护士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的失德行为,并涉嫌非法性交易……确认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经研究决定予以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其所引用的制度依据是《职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治安处罚者,予以开除",以及补充条款"其他严重影响医院利益和声誉,医院认为有必要处罚的"。
同年6月16日,工会复函表示无异议,同日,医院向叶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叶某十一年十一个月的工龄就此画上句号。
叶某难以接受,她坚称自己从未因卖淫或非法性交易受过公安机关任何处罚,聊天记录即便为真也不能等同于"卖淫",医院仅凭匿名截图就给她贴上"卖淫"标签并开除,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033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叶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支持叶某的请求,判令医院支付赔偿金117033元。
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匿名举报材料及叶某未否认聊天内容,足以说明其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及涉嫌卖淫行为;未报警是出于保护医院声誉及叶某个人名誉考量,不能因此否认其涉嫌从事非法性交易的事实;依据《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补充条款,影响医院声誉的行为可开除,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重点审查三个层面。
首先是认定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是认定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无行政执法权,无权自行定性员工是否"卖淫"或"非法性交易"。
其次是证据标准。
微信聊天中出现"开房""转钱",在现实生活中恋人、暧昧关系间亦可能出现类似表述,单凭该片段记录无法排除其他合理解释(如情侣间玩笑或借贷周转夹杂开房安排),更未达到证明"存在非法性交易"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叶某未被公安机关传唤、未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医院主张其"涉嫌卖淫"无司法文书支撑。
最后是规章制度适用。
《职工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列举可开除的情形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叶某未被处罚;补充条款"其他严重影响医院利益和声誉"属兜底条款,适用前提须有客观、确凿证据证明影响已达严重程度,而本案仅有未经核实的匿名截图,不能证明叶某私人行为已实际损害医院声誉或正常工作秩序。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医院向叶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033元。
医院仍不服,以"未报警不等于无法认定""谈话中叶某未否认即为默认"等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微信聊天内容确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存在卖淫嫖娼关系,也存在恋人、暧昧交往中类似表达的可能;
医院称对叶某谈话核实确认其存在生活作风问题,但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完整谈话笔录或叶某签字确认的书面自认材料佐证;
在无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医院径行以"生活作风不正当、涉嫌非法性交易"为由援引规章制度开除叶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过错性辞退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明要求。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