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节假期的一次洗车排队纠纷中,60岁的伍女士不幸被推倒并受伤,经鉴定,其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然而,让她的儿子钟先生倍感痛心的是,警方最终判定,涉事男子李某推倒其母亲的行为缺乏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据此作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
自那以后,钟先生历经调解、申请监督等一系列程序,但始终无法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磊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虽然轻伤一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但这仅仅是刑事追责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不直接等同于“必须立案”。在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时,还需综合考虑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上的伤害故意。
因洗车排队引发争执
该起争执发生于2026年2月21日。钟先生回忆道,当日,他与母亲一同驾车前往四川内江市威远县的一处加油站,进行加油及洗车服务。在等待过程中,他注意到一辆私家车占据了洗车机旁的空位,便认为该车辆车主是在违规插队。
钟先生指出,该车辆并未停放在规定的洗车等候区域,且阻碍了加油站车辆进入洗车区的通道。于是,他上前询问对方为何选择违规停车,并告知了加油站通常的洗车排队位置。
钟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了两段加油站监控视频,分别从不同角度记录了事件经过。视频中可见,司机李某在车辆倒车后主动让出空间,钟先生随后将车驶向洗车机。在此过程中,李某停好车后下车,径直走向钟先生的驾驶座。
钟先生回忆说:“他当时站在那里骂了几句,我并没有理会。”接着,李某前往洗车机处进行扫码,这一行为导致钟先生无法进行洗车扫码,双方因此再次发生争执。争执升级后,钟先生也下车与李某进行理论。
冲突进一步升级为肢体冲突。从另一角度的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出,现场共有五人卷入了推搡和拉扯之中。钟先生表示,除了他和李某之外,他的母亲伍女士以及李某的妻子和岳母也相继加入了冲突之中。
在画面中,经过数十秒的拉扯,李某对伍女士施以一推,钟先生见状立即上前干预,却也因此失去平衡。紧接着,李某再次将伍女士推至地面。与此同时,李某的岳母在冲突中疑似被击中头部。
随后,李某及其妻子与钟先生陷入扭打,钟先生一度被制服倒地。在另一边,李某的岳母对躺在地上的伍女士头部连续打击,并拽扯其头发,随后李某的妻子加入,协助将伍女士按住。伍女士起身之后,五人再次围成一圈,相互推搡。
“不能打我妈妈!”钟先生坦承,目睹母亲被众人拉扯,心中怒火中烧,遂也出手反击。他补充道:“主要是感到非常自责,觉得自己无力保护母亲,毕竟我的个子不高。”
至于肢体冲突的导火索,钟先生表示,是李某一方率先发难。然而,李某一方对此持有不同版本的说法。在钟先生拍摄的一段近景视频中,李某直指伍女士质问:“刚才究竟是谁先动手?”而李某的妻子则指着伍女士的脸指责道:“都肿起来了。”
在冲突发生之后,钟先生迅速报警,并陪伴母亲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并随之后续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根据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专业鉴定文书,伍女士的左尺骨和桡骨均出现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至于李某一方,其岳母的伤势则被鉴定为轻微伤。
轻伤一级之后
钟先生透露,自事件发生后,李某一方曾三次尝试进行调解,然而,由于赔偿金额的争议以及对方被认为缺乏诚意等原因,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共识。
钟先生亦多次敦促警方立案处理。他所提供的威远县公安局于4月份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显示,针对钟先生对李某故意伤害的指控,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钟先生随即将立案监督的申请提交给了检察机关。7月份,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提到威远县公安局已向检察机关阐述了不予立案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提出的理由是成立的。
在钟先生的观点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均未能明确阐释为何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直至8月初,威远县公安局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回复钟先生,指出2026年4月13日,城北派出所已将该案转列为刑事案件进行受理。调查结果显示,李某推开伍某导致其跌倒受伤,但“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属于过失行为”。据此,威远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于4月14日对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
钟先生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坚信,双方在此之前已有过争执,李某随后主动推搡他人;在母亲倒地之后,现场依旧出现持续的拉扯,李某并未主动采取制止措施,因此不能轻易将他的行为定性为过失。
在钟先生眼中,李某在冲突中表现出了明显的挑衅行为。除了在倒车后下车扫码,试图阻止他先行洗车之外,李某还多次对他和他的母亲竖起中指。
钟先生不仅对案件的具体定性表示质疑,还对涉事人员的信息以及后续的处理措施提出了疑问。他指出,李某的妻子也参与了殴打,然而这一信息在相关文件中并未被提及。而他自己在事发五个月后,两次接到自称是城北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要求他返回当地“接受处罚”,并且告知他相关的行政案件已经立案。钟先生提供的两段电话录音证实了这一情况,他推测这可能与他在冲突中出手有关。
中国新闻周刊连线了负责处理此案的威远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并不负责此案的办理,对于具体情况也并不了解,建议前往威远县公安局,与政工部门直接取得联系。
针对钟先生所提及的李某多次竖起中指、推搡等不当行为,李某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他目前不便作出回应,建议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
胡磊指出,“轻伤仅是开启刑事追责之门的一步,而能否顺利踏入,则取决于主观故意、因果关系、证据链等条件是否同时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层面的条件: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伤害行为并导致对方遭受轻伤或更严重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伤害的故意,即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人身体伤害,且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的具体分析中,胡磊提出,关键点在于伍女士究竟是因李某的主动推搡而跌倒,还是在多人的肢体冲突中不慎摔倒。此外,还需探讨李某是否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造成伤害,即便如此,他是否仍旧执行了这一动作。
胡磊强调,在判定是否存在伤害故意时,不能仅仅依赖于行为人的个人陈述,而应当综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进行综合考量。这包括行为的细节、力度、持续时长、攻击目标以及冲突发生前后的情形。同时,行为者在伤害发生后的反应也可以作为辅助判断的一个因素。
胡磊指出,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依法有权提出复议或复核申请,同时亦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立案监督。即便案件最终不涉及刑事责任,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仍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而受害者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亦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
钟先生明确表示,他并不强求李某必承刑事责任,同时亦未对调解机制抱有抵触。他所关注的焦点在于,此案是否能够依法得到妥善处置,以及双方的行为是否能够基于详尽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得到清晰、准确的认定。
他表示,若最终判定他的行为构成互殴,并依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他愿意接受。然而,在他看来,李某及其妻子、岳母等人的行为,亦应依据同样的标准接受调查与处理。
伍女士所遭受的冲突带来的后果至今仍在持续。钟先生透露,截至目前,检查、手术及用药等费用已累计超过三万元,而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尚无法预估。伍女士体内植入的钢板需要定期复查,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手术治疗,还需根据她的恢复情况来决定。此外,伍女士的父亲也因此无法外出工作,不得不留在家中照料她。


